游客发表
在终审判决书中,法官写道:微博对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每个网民都应该维护它,避免借助微博发表言论攻击对方,避免微博成为相互谩骂的空间。
此司法解释,仅是对《婚姻法》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作为对审判实践的指导,并未改变中国婚姻法律关系(包括身份与财产关系)的已有构架。契税针对的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民意应当全体人民的意志,而非个别人、或者有意抑或随意抽取的个人的意志。这若干个第一的省级政府规章有助于提升行政的品质,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将规范行政权的法交由人大审议、通过的好处在于,减少行政机关部门立法的弊病,避免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不公正嫌疑。在这个人人讲低调的年代,像湖南省政府这般高调的立法能动着实令人啧啧称奇。而且,民主正当性一定程度上更为重要,没有民主正当性,就很难保证立法的高质量。
而这种自我约束监督无法取得他律或异己监督的当然正当性。当然,湖南省政府的做法其实也只是全国诸多地方实践的一个缩影。警察可以依法以非法侵入私人物业的罪名将房客逮捕并起诉。
情节一:嗜赌如命的富贵(葛优扮演)在赌场里将自家仅剩的一座房产输给了本镇皮影戏班子老板龙二。据有关统计,在美国,大约有40%的人不拥有房屋并需要常年靠租房居住。房客搬离后,房东有权换锁,并将房客的私人物品在限定的时间内做出妥善保管。此刻戏剧性的情节出现了:在新政权划定的阶级成分里,龙二成了地主,富贵成了贫民。
在美国,屋东要驱逐房客,如果协商无效,依法必须先经法律程序,获得法官的司法裁决。在缺乏成型的司法制度而且官府又袖手旁观的情况下,地主则往往建立私人武装(如团丁等)并私设公堂,可能由此引发地主和贫苦农民之间的大量暴力冲突。
如房客依然欠缴房租,房东三天之后可向房屋法庭申请驱逐,法院会通知房客出庭说明原因。甚至将死婴放到房客室内,久不收殓。(不过听说,近年来情况正在起着变化。这一阶层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应运而生。
有报道说有一温州人在北京有近50处房产用来出租。资本主义也在不断发展、演变,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北京市对出租房的需求量极大。这些规则看上去具体而繁琐,但其实质上体现出一个法治国家在处理不动产强制程序方面的基本原则:理性、和平、有序和公平。
随着市场的活跃,买房用来租赁投资的人也越来越多。如果房东胜诉并取得判决书(Writ,英美法称之为恢复不动产占有的执行令状)后,只有法庭警察负责执行法院的驱逐令,房东不得以任何私人手段借机对房客采取精神或实体的威胁与骚扰。
1949年10月7日《申报》载:上海市一开棺材店的房东,为向房客收回房屋,竟率众运去棺材11口放置房客家中。的确,在中国民间习惯看来,这些粗暴的方式往往又是异常便捷有效的。
从法律上说,这也算是个不动产强制执行案件吧。北京流动人口多,同时北京每年要增加10万以上常住人口,每年五六万对青年要组成新的家庭,另外房屋拆迁过程中对租房也有需求。在革命的年代,有谁会来听你讲强制驱逐不动产占有人的法律程序呢?(这是作者为《法制日报-法治周末》撰写的专栏文章,每周四出版,本文发表时略有删改。展开主题之前,先让我们看看相隔大半个世纪前的若干新闻报道:公元1930年6月15日上海《申报》报道,陶尔斐斯路一大房东将该屋以巨额顶费顶给别人,通告客户限期迁让,否则停止水电,并召来十余人前来示威,在房间内堆放马桶,还殴辱了2位妇女……。而当房客违约对房屋的使用超出原先协议的范围,如私下转租,契约期满仍不搬离,或对邻居的生活形成妨碍时,可以以霸占(holdover)为由驱逐。很多研究案例证明,在旧社会,当农民欠缴地租或拒交地租的时候,地主通常会选择从农民手里收回土地以更换新的佃户,但农民往往拒绝交还土地。
又据北京千龙新闻网报道,数年前,北京宣武区一房东为了逼房客搬迁,竟派人将屋顶掀除导致房客无处安身。其法律意义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房东房客纠纷中驱逐房客这样的具体案由。
在有些场合,房东在法庭上并不是理所当然的赢家。不过,看到这个情节,学法律的人大概会失魂落魄的。
房客搬离后,房东才有权换锁。以北京市为例,据有关资料表明,北京市可用于出租的房屋面积早已超出上亿平方米,按比例北京市房屋总量的40%以上都可以用来出租。
我提醒这些房东们,这类的方式是非理性的、粗暴的,不人道的,也是违法的。枪毙龙二那天,富贵听见了枪响,吓得尿湿了裤子。人们自然会发问,如果说发生在大半个世纪以前上海滩上的旧闻,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和旧社会的恶习, 那么,本世纪初发生在那些已经开始步入现代化发展的城市里的新闻,大概是偶然发生的吧?调查研究的结果表明,情况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轻松和乐观。所以,按照老规矩,在镇上长老们的监督下,双方按手印画押,房子过户给了龙二。
中国永远都不会搞美国那一套。所以,这些国家的政府纷纷制定法规,在限制房东对房客实施恶意驱赶的同时,对这些弱势房客群体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包括协助支付房租和设立免费庇护所等。
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律体系(尽管已经被中国领导人宣布成功建成了)已经无法挽回地进入了国际制度的竞技场,无论是宪政改革这样的高端法律理论,还是房东房客纠纷这样的低端法庭技术,都已经被烤在了国际法律制度和法律技术之格斗广场的火炉上。如果房客有证据表明房东的过失或送达通知的错误,那么整个诉讼程序可能会增加到数月才能完成。
若干年前,深圳福田城中村改造将拆除620万平方米的建筑,75%的私宅将被拆除,近半新增建筑将用于支付这些老房东的赔偿。在国内,人们更乐于使用房东或业主这类词汇。
还有,中国大陆今天聚集着城乡各类矛盾焦点的强制拆迁,其中也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民间私刑,难道不是也和这块土地上长期缺乏一个具体合理的不动产强制程序有关吗?最具讽刺意味的是,最早将不动产强制法律程序带来中国的,竟是1900年后占领了天津后力图恢复社会秩序的八国联军(《南方周末》曾有专文叙述此事)。自1949年建国以来,房东这两个字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曾是很陌生的。不庸讳言,这是一个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未曾加以充分研究过的一个领域。尽管这些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司法传统方面的差异,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各有特点,但在基本原则方面是一致的,这就是:对不动产占有人采取强制驱逐,必须进入法律程序,无论是政府行政机构还是民事权利主体,都不得以任何暴力方式行使此项行为。
笔者曾在几年前专门走访了深圳和广州等地的私房租赁聚集区。有统计数字表明,在欧美发达国家里,那些无家可归的流浪汉中有不少人是被房东赶出房门后流落街头的
情节一:嗜赌如命的富贵(葛优扮演)在赌场里将自家仅剩的一座房产输给了本镇皮影戏班子老板龙二。政府搞土改要没收龙二的房子,龙二拒绝交出房产搬家走人并且一把火将房子烧成灰烬。
在美国,屋东要驱逐房客,如果协商无效,依法必须先经法律程序,获得法官的司法裁决。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一个被称为房东阶层的群体正在中国勃然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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